19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制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
第八条
;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
第九条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30
第十四条 30
第十五条 30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10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1010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331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12
第四十条 12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20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