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00000027/2010-4222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10-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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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0-09-30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失效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海南省地质局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章使用签批表
2、公章使用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印章 管理 办法 通知
海南省地质局
公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章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依法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质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包括单位行政印章、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印章、纪检组织印章、业务专用章(含财务、合同、证明章等)、单位内设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各科室)印章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务私章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公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制作,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内设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规范使用和管理公章,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六条 公章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完好,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徇私情,严禁以职谋私,以章谋私。
第七条 单位行政印章、党组织印章、纪检组织印章由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单位内设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内务的人员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保管并遵守有关业务管理规定。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长时间外出,要按时办理公章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
第八条 公章必须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非固定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
第九条 公章使用要求
(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启用新印章时,必须在局办公室办理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不得自行使用。如因单位(处室)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旧印章,应及时将旧印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以单位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对外联系工作函、协议、合同、财务报表、审批表等重要文书,须使用单位行政印章、党组织印章、纪检组织印章的,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并经专人检查复核无误,符合要求后方可用印。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书面授权单位财务负责人签批;各内设部门印章的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严格履行使用公章登记手续,公章使用登记表应包含:使用日期、文件字号、文件内容摘要、批准人、申请部门、文件份数、文件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每年公章使用记录应报单位档案室备案。
(五)文件加盖公章,要图形清晰、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六)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发证、出具证明等。
(七)各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禁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八)单位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其委托履行职责的负责人签批使用公章。
(九)空白稿纸或介绍信一律不得预盖公章。
(十)要明确假期用印时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假期用印的时间安排,完善值班制度,保证单位业务用印需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遗失、盗用、滥用公章等现象,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按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管理失职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情节,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