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600000027/2011-4220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11-12-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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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项目及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琼地〔2011〕55号发布日期: 2011-12-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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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失效
琼地〔2011〕5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项目及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项目及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海南省地质局地质勘查项目及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及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明确质量责任,增强质量保证能力,提高队伍竞争力,保证地质勘查成果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质量法规精神,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管理总则》、地质勘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基础,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拥有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海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信息工程、地质钻(坑)探、测绘、地质灾害评估与治理等地质类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地质勘查单位”)的全部质量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项目”均为我局地质勘查单位以上述资质开展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组”是指地质勘查单位内实施具体“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
第四条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要贯穿于立项、设计、野外施工、样品加工测试、野外验收、综合整理、报告编写、复制汇交归档全过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各个阶段中必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标准要求操作,对各道工序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地质勘查成果形成的全过程及支持性管理过程,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关键作业环节和管理过程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予以实施,落实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审等程序管理。对潜在的可能影响地勘质量的各种作业技术和活动,各单位、项目组都要制定预防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六条 强化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区分不同专业和层次细化质量管理责任制,通过管理、技术、实施三个层面明确质量工作中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保证质量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有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保证本单位技术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杜绝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
第七条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质量检查工作。质量检查的重点是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与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标准贯彻及其它质量管理工作等。对质量控制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落实纠正措施,确保质量不断改进和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建立健全局及地勘单位、项目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一)局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局的质量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各项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2、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及本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监控地质勘查项目全过程及后期服务质量。
4、负责全局区域地质调查与海洋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地质实验测试、地质信息、地质科研等的规划、立项、设计、成果报告的审查,质量检查与评定。
5、负责指导和监督地勘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重点工程或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局的质量大检查和常规检查,处理质量事故,决定质量奖惩,对各单位和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收集质量信息,将地勘单位的动态质量信息汇总,对可能影响质量的隐患因素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质量指令信息是否有效地贯彻到位,全面负责质量反馈信息的处理。
7、开展有助于提高地勘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二)局属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成立以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专业相关地质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监督项目组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质量法律、法规和局、本单位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制定质量分类目标,落实岗位质量责任,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3、组织实施质量工作计划,按质量标准和设计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地质勘查项目。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5、对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地质勘查项目全过程的质量。
6、及时将有关质量信息上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
7、积极配合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组织开展创优评优活动。
(三)地质勘查项目组要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项目组全体成员组成的质量检查小组,其职责是:
1、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质量法律、法规和局、本单位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落实项目质量责任,积极组织项目组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3、组织实施项目质量工作计划,按质量标准和设计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地质勘查项目。
4、组织项目各工序的质量检查,保证地质勘查项目全过程的质量。
5、及时将有关质量信息上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单位质量管理小组。
6、积极配合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 标准化与计量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是质量管理的支柱之一,也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而且是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第十条 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制质量体系文件;构建以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为基础的标准体系,逐步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全局的各项计量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检测设备要做好计量认证工作。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全局质量信息系统,健全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实行局、地质勘查单位和项目组三级管理,由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各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项目质量管理小组承担质量信息收集和反馈,局地质矿产处负责信息汇集、分析、上报及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要明确质量信息管理责任,加强对内、外部质量信息的管理,尤其要及时收集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为创优评优提供依据。注重质量信息应用,保证质量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十四条 局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通过设计方案审查、野外施工检查、成果评审验收等关键环节,组织局专家组对地质勘查质量进行把关和控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成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过程、审查验收、成果提供、资料汇交等终身负责。
第十六条 对施工项目的样品采集、测试、野外验收、报告编写、审批、复制和资料汇交等质量管理要求,按国家制定的地质勘查技术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地质项目实施全过程要对质量管理的各过程进行控制。地质项目质量控制程序:设计→实施→原始资料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资料汇交。
第十八条 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控制具体要求:
(一)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应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的时间编制上报项目设计书。
(二)院(队)在收到设计初稿后应及时组织初审。项目组要按专家组意见修改项目设计,按时将修改后的设计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三)地质项目实施:各项目组根据上级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书开展地质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
(四)原始资料检查:各项目组野外工作期间,院(队)按照原始资料检查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检查次数根据项目特点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五)野外验收:项目组在野外工作结束时,向院(队)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院(队)在收到项目组野外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野外验收。
(六)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野外验收结束后,项目组方可转入进行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编写报告前项目组应编写详细的报告提纲报院(队)总工程师审定,依据审定意见进行报告编制工作。
(七)坚持三级质量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地质项目质量检查小组要对各种记录、图件实行作业小组自检、互检,分队(项目组)抽检,院(队)抽检,并形成正规检查报告。自检、互检率要达到100%;分队(项目组)检查比例不得低于20%;院(队)质量管理小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将对重要项目实施抽查,根据需要对各类工程、路线、剖面等进行实地检查并做出评述。
第五章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创优评优活动,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四新”技术,积极推广单位工法和专利申请,促进单位形象提升。对管理和生产过程中的重点项目、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应积极开展质量监控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国外风险勘查基金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以“局为单元,院(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自设投资地勘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院(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局(所属各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自设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自有矿权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由局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局自有矿权勘查项目由局统一部署。各矿业权人、承担勘查单位须将勘查设计提交局专业技术委员会,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审批后均需报局一份备案。参与审核、审查的专家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或电脑打印代替签名。
第二十六条 局自有矿业权勘查项目及局立项项目,各承担勘查单位应编写设计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完成设计的任务和工作量,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如有工作变动(主要工作量变动量超过30%),需上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承担单位对地勘项目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允许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局自有矿权勘查项目及局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工作报告外,同时向局上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二十九条 局对国家及省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局自有矿权勘查项目及局立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局参与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组织局自有矿权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经局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初审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
第三十二条 局自有矿权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单位进行验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专业技术委员会,局组织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含市场类地质勘查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除按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汇交资料外,同时按《局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向局信息中心上交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按照政府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及财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通过绩效跟踪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经济评价,从而发现问题、肯定成绩,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专项审计以项目实施单位自检为主,局对重要项目实施抽查。
第三十五条 每一项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使用范围和实物工作量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按项目的工作进度核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和工作项目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局对各单位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检查。对不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及完成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除列入年度考核外,要在全局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处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质量管理不到位,会产生各种问题,按其严重程度主要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是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为质量问题。
立项申请报告、勘查设计(方案)、地质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方案)及有关项目的野外验收,专家评审不能一次性通过的,均作为质量问题处理。
(二)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三)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方案)、施工,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严重质量事故。
(四)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查处权限规定
(一)质量问题由地勘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和整改意见,引以为戒。
(二)一般质量事故由地勘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罚意见,并提出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
(三)严重质量事故由地勘单位组织调查,由地勘单位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罚意见,并下达处罚和整改通知书,涉及到干部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关组织研究决定,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四)重大质量事故报局组织调查,由局专业技术委员会论证决定处罚意见,并下达整改和处罚通知书。
第七章 奖罚规定
第三十九条 局对地勘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综合评定结果纳入年终地勘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对地质勘查工作项目按时完成、没有超出项目资金费用、地质勘查质量为优秀的,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通报表扬;局对组织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参与人员进行奖励。
(一)地勘项目按时完成、地质勘查质量为优秀的,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员奖励。
(二)地勘项目按时完成、地质勘查质量为优秀的,优先参与优秀项目成果评奖,并优先推荐参评上一级的地质科技成果评奖或其它相关奖项的评奖。
(三)局对地勘项目质量检查和评定结果为优秀的地勘单位,给予局设项目立项的优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对地质勘查工作项目未能按时完成、超出项目资金费用、地质勘查质量良好以下级别,影响勘查单位声誉的,对项目勘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一)凡是地勘项目质量检查和考评结果达不到良好以上级的,不能参加局地质科技成果评奖;也不能推荐参评上一级的地质科技成果评奖或其它相关奖项的评奖。
(二)对于私自盗用单位资质、私盖单位公章、假转包、弄虚作假的地勘单位和个人,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性质及影响程度另行处罚。
(三)局对地勘项目质量检查和评定结果不合格的地勘单位,不予支持其对局设项目的立项。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质量事故要对责任人和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一)对于质量问题,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的处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3000元的处罚。
(三)对于严重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以3000—5000元的处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以5000—8000元的处罚;
(四)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同时给予5000—8000元的处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给予10000—2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地勘项目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地勘单位,一经发现将加重处罚;对及时向局举报质量事故情况的人员,经查实给予嘉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地质矿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年度地质勘查单位地勘项目及质量综合考核评分
标准》
附件
年度地质勘查单位地勘项目及质量综合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
序号 |
评定项目内容 |
满分 |
得分 |
|
1 |
项目质量管理 制度建设(15分) |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 |
5 |
|
项目质量检查原始记录 |
5 |
|
||
项目年(半年)度统计报表 |
5 |
|
||
2 |
地勘项目完成 情况及成果(45分) |
项目完成情况 |
20 |
|
项目成果情况 |
20 |
|
||
项目获奖情况 |
5 |
|
||
3 |
项目成果质量(25分) |
项目成果质量 |
10 |
|
项目质量问题 |
5 |
|
||
项目质量事故 |
10 |
|
||
4 |
成果资料汇交情况 (15分) |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 |
10 |
|
项目实物资料保管 |
5 |
|
||
综合考核评价得分 |
100 |
|
考核单位负责人: 考核负责人: 考核日期:
主题词:制度 地质勘查 项目 质量 管理 通知 |
抄送:局领导,副巡视员,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印发 |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