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2820072-4/2019-357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18-12-2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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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文 号:琼地办〔2018〕98号发布日期: 2019-01-30 16:2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琼地办〔2018〕98号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地质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海南省地质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切实做好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车辆有关资料和有效证件,做好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要按规定购买保险并进行定期检验、定期维护等,未检验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各单位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机动车出入车时间,行车状况,检验、维护情况等;
(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五)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海南省省直单位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交通法规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状况良好,提高车辆保障效率,严禁公车私用;
(六)公务用车应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监督电话,实现有效监管;
(七)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八)车辆已到报废期限,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延期使用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禁止使用已超过报废期限或无牌无证的车辆。
第四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各单位成立车队或指定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合理安排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的工作,做好车辆管理档案的记录工作;
(二)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监督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派出,对违章驾驶、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予以制止;
(三)负责所辖车辆的安全设施的配置,安排维护保养,及时维修车辆排除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单位专兼职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日”专题学习,提供学习资料并做好记录,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的相关宣传,提升整体交通安全意识;
(五)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总结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典型事故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 驾驶人员职责
(一)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三)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用车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等;
(四)单位专兼职驾驶人员有违章现象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单位,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驾驶人员驾车返回后,应按要求将车停放在规定地点,上交或保管车辆钥匙和有关证件,及时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汇报路途出现的问题和车辆技术状况;
(六)驾驶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安全行车知识,自觉学习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发生如下违法行为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依照程序进行处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返回本单位后,没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没有按规定上交或保管车辆、钥匙、有关证件等,造成车辆、钥匙和证件等物件损坏、丢失的,责任自负;
(二)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车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不积极抢救、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谎报瞒报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海南省地质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琼地〔2011〕23号)同时废止。
抄送:局领导。 |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