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2820072-4/2019-3570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18-12-29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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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文 号:琼地办〔2018〕99号发布日期: 2019-01-30 16:1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琼地办〔2018〕99号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地质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海南省地质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做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依法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逐层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各项目、各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资金投入;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如实报告火灾事故,组织火灾扑救,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维护与要求
各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对消防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要求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 使用明火要求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火情报警与救援
任何人发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灾、险情。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车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或者灾害事故现场时,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应当避让;必要时可以启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地段。
第十条 消防安全宣传
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开展灭火知识学习、消防应急演练等活动,强化“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各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消防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依照程序进行处理,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海南省地质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琼地〔2011〕23号)同时废止。
抄送:局领导。 |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