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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2820072-4/2021-3416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地质局 成文日期:2021-04-12 10:01
  • 标       题: 【重大决策】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4-12 10:0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海南省地质局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

                   2021412

海南省地质局

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局属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企业决策监督,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根据海南省地质局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琼地党〔20159号)、《海南省地质局局属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规定》(琼地办〔202018号)和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质局局属企业,包括局及局属单位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集体决策制度。局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和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局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要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在“三重一大”决策中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班子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三者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第四条 对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应与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与维护企业管理者依法行使决策权相结合。按照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过程参与、违规必究的原则,推进企业重大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五条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局机关纪委和局经营管理处负责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和纪检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子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采取上级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总支、支部)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及生产经营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其他无法区分和界定的重要事项,需征询局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解释机构。

第八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形式作出决策。在极少数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规定履行完善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及时向股东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九条 对局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依法依规依照规定程序,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督促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 对局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五)有无违反公司章程和海南省地质局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局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监督: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前告知制度。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需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派驻本企业监事和纪检监察机构。

(二)“三重一大”决策主体沟通制度。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就“三重一大”事项事先与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完善决策程序。

(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与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与本人有关的事项需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经理班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时未曾明确表达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2.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4.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6.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局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留存资料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表。

(二)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征求意见、决策咨询等议题基本材料。

(三)分管部门初审、领导沟通、会前告知等程序性记录材料。

(四)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须有项目材料。

(五)企业中层以上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调整、任免的研究决议、考察材料和任免文件;局管干部的任免文件等。

第十三条 局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应切实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应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企业监事会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局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党务和公司事务公开内容,作为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监督、特邀监督员监督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应当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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