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规则》的通知
琼办发〔202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已经省委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4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进我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领导机关、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把推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尤其是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践相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规则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以适当吸收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法检“两长”等其他现职领导干部,有关直属部门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督促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第八条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任理论学习中心组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门、办公厅(室)、组织部门、直属机关工委(机关党委)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门负责人牵头。学习秘书对本部门承担的理论学习中心组服务工作负责。
(一)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集体学习研讨方案报党委(党组)审定;遴选邀请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主讲人;做好集体学习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报送集体学习研讨情况及年度学习情况;提供学习推荐书目、参考资料;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
(二)办公厅(室)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研讨方案的报批工作,管理学习档案;协调通知参会人员;准备相关会议资料;落实会场布置;安排录音录像和宣传报道等。
(三)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年度总体部署,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部署要求提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建议;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学习情况等。
(四)直属机关工委(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参照上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有关工作部署,提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建议;抓好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以及世界历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知识,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知识。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2次。
(二)个人自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应当重点阅读不少于5本相关知识书籍,撰写1篇以上读书心得。
(三)专题调研。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1篇以上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四)理论研讨会。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理论研讨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展开集中研讨。
(五)专题报告会。根据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党委(党组)年度重点工作,针对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学习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开展集中学习。专题报告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通报、报送、考勤、档案、经验交流制度等,严格规范学习管理,确保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一)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学习考勤以本人签到的形式进行。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应当向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考勤由宣传部门或者机关党委负责。
(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年终应当对一年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述职述廉时应当有说明自学和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内容。
(三)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或者机关党委应当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党的工作委员会书面报送学习情况。
(四)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和有关党的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归口管理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五)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除涉密内容外,可以通过内部通报或者新闻媒体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通报。
第五章 列席旁听、考核与问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席旁听工作机制,强化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 列席旁听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总体统筹协调,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教育厅党委、省国资委党委按照归口管理分别组织实施。市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由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省属高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由省教育厅党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
第十九条 列席旁听工作应当重点了解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否突出学习重点,是否学原文、是否结合实际进行交流研讨、是否形成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办法举措、是否存在形式主义问题等。
第二十条 各归口负责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或者周期性列席旁听工作计划,根据所负责市县和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具体学习安排,确定列席旁听场次。对市县、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列席旁听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至少开展一轮。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思想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员干部、专家学者和一线党务工作者,建立列席旁听人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列席旁听工作安排,组建列席旁听工作组,工作组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列席旁听人员库中选定。列席旁听工作组可以通过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与中心组成员、中心组学习秘书谈话交流,实地考察调研,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中心组日常学习、学用转化情况。被旁听党委(党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负责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所负责市县和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席旁听情况(可与年度学习情况一同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省教育厅党委、省国资委党委在通报时还应当抄送省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的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有关党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党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宣传部门、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共海南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琼办发〔201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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