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省地质局 | 发文机关: 省地质局 | 作者: |
分享到:
|
为了加强海南省地质局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局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地质局无人机管理规定(试行)(琼地办〔2020〕17号)现结合实际,作如下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用于开展地质工作的无人机。
国家对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体结构
本规定分四章共30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人机持有单位管理责任》、第三章《无人机安全使用监督责任》、第四章《附则》。
三、主要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中规定,海南省地质局无人机的购置、使用、保管及其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及海南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第二章《无人机持有单位管理责任》中规定,在无人机购置、实名登记、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专人负责操控使用等方面对无人机持有单位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强调无人机操控者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及安全使用直接负责,同时明确了无人机操控人员在操作时应遵守的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作业申请、适用范围报批、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内部互借无人机、报废注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强调无人机持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同时具体规定无人机保管人员应承担的具体工作。
(三)第三章《无人机安全使用监督责任》中规定,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管理处负责全局无人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具体承担的职责;无人机安全使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指标,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四)第四章《附则》中明确,本规定执行时间为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明确本规定由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管理处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