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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地质局
发布日期: 2022-08-19 00:01      开始日期: 2022-08-19 00:01      结束日期 2022-09-02 2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的最新规定,结合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工作安排,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修订《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53832575@qq.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海口市南沙路66号地质大厦413室。邮编:570206,并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92日。

附件: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管理处

                           2022819

相关文件查阅

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对象为与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目标考核内容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责任控制目标

(一)责任伤亡控制目标

 1.因工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否决项;

 2.因工轻伤责任事故:不超过3人/千万元产值。

(二)经济损失控制目标

 1.工作量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千万元产值;

 2.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万公里;

 3.火灾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10万元。

(三)工业卫生指标

 1.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无急性职业中毒和新增职业病;

 2.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符合相关职业安全生产规定。

(四)现场安全管理目标

办公区域、生活小区、施工现场等: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其记录考核的情况,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资料管理情况,单位内部维稳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项目登记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局安委会领导,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目标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的目标考核于翌年年初完成。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安委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

第七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上旬完成本单位上年度的目标考核及年度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局安全生产管理处;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于每年1月中旬组织考评各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考评报告,考评报告经公示结束后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局安委会审定通过后形成正式报告。

第四章  评分标准与等级评定

第八条  目标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得分根据《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评定。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核≥95分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

(二)90分≤考核分<95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

(三)80分≤考核分<90分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四)考核分<80分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发生因工重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谎报、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奖励

(一)目标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局颁发奖牌奖状,给予全员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奖金由各单位自发,单位全体员工年终奖励性绩效按规定发放;

(二)目标考核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班组(科室)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奖金由各单位自发,单位全体员工年终奖励性绩效按规定发放;

(三)连续三年目标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局将择优报评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惩罚

(一)目标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单位,全员不得发放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单位领导班子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励性绩效扣减50%;

(二)目标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全员不得发放安全生产专项奖励,扣除单位领导班子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年年终奖励性绩效,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因工重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局安委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局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考核年度内发生谎报、瞒报和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加重处罚;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局安全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12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琼地〔2018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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