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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地质局
发布日期: 2022-02-09 00:01      开始日期: 2022-02-09 00:01      结束日期 2022-02-23 2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的最新规定,结合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工作安排,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修订《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53832575@qq.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海口市南沙路66号地质大厦413室。邮编:570206,并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223日。

附件:《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管理处

                           202229

相关文件查阅

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质局和局属各单位、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设立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局党组成员和局安全管理处处长为成员。局安委会领导全局安全生产领导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每半年听取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四)对局安委办上报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批准。

第四条  设立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局安全管理处处长任副主任,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管理处,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计划;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

(三)拟定全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起草计划;

(四)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经费的具体落实情况;

(五)督促并检查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六)组织全局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七)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向局安委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  局安全管理处作为全局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局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全局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全局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组织、参与、协助事故调查,并及时、如实向局安委会汇报;

(六)组织全局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承担局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直接负责,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处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布置安排业务工作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督检查业务工作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四)策划项目和活动同时策划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五)监督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开展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或部门)及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及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每半年向本单位党组织专项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工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三)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四)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五)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应指定一名境外现场安全负责人或一名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的权利;

(二)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三)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六)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人员,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及依法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局对各单位考核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安措经费,保障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经费应该财务单列,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经营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辨别出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联营、分包管理制度,联营、分包方须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和条件,购买员工安全保险,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各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备案制度,所有水上作业项目均须向局安全管理处登记备案,其他施工作业周期大于15天或项目经费大于50万元的境内项目,在实施前应到局安全管理处备案。其他境内项目应在实施前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或向专职安全员备案。

境外项目在实施前向局国际合作处和安全管理处同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局每年组织全局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各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局安全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险情和事故的报告必须及时、真实,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鼓励各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财政项目,在申报项目时将其列入项目预算。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安全生产考核及先进评比等,按照《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可以是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或晋职奖励等方式,奖励方式可以单独采用,可以共同采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局安全管理处应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局安全管理处和机关各处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或履职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事故等级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海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琼地〔2018〕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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